是一起吸毒,還是販賣毒品
文章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時間:2019-09-06 11:00:37
陳龍(右)出庭支持公訴
2019年2月至3月,販毒嫌疑人李某先后四次販賣毒品給吸毒人員趙某。3月2日,李某和趙某在某小區(qū)門口進行毒品交易時,被當場抓獲,并被搜繳到麻古0.24克,冰毒0.03克。
檢察機關(guān)以販賣毒品罪對李某提起公訴。2019年7月3日,該案在湖南省邵東縣法院一審開庭,邵東縣檢察院檢察官陳龍出庭支持公訴。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全盤否認,稱從未販賣毒品給趙某,3月2日被當場抓獲那一次,并不是販賣毒品給趙某,而是自己出錢請趙某一起吸毒。庭審中,公訴人對被告人李某進行了當庭訊問。
“你在公安機關(guān)所講是否屬實?”
“我在公安機關(guān)所講屬實,但是我沒有販賣毒品給趙某。我當時以為賣毒品給趙某和請他一起吸食毒品是一回事,所以我才供述3月2日我賣了一次毒品給趙某。”
“你和趙某認識多久,交往是否密切?”
“我和他是在2018年11月認識的,在這期間交往不多。”
“你之前是否和趙某一起吸過毒?”
“沒有。2019年3月2日,我是第一次打算出錢請趙某吸毒就被公安機關(guān)抓了。”
“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摩托車和衣服是否都是你的?”
“是我的。”
“2019年2月26日,在邵東縣城銀河大酒店天網(wǎng)監(jiān)控截圖里騎摩托車的男子是不是你?”
“衣服和帽子是我的,但是那個人不是我。”
“當天,你是否到過銀河大酒店?”
“我去過,我手機掉了,在那附近找手機。”
“2019年2月25日、26日、28日,趙某為什么要向你微信轉(zhuǎn)賬?”
“我給他現(xiàn)金,他微信轉(zhuǎn)錢給我,我用來打牌。”
“你講3月2日,你請趙某吸毒,那為什么3月2日趙某用微信向你轉(zhuǎn)賬200元?”
“我微信沒錢,用現(xiàn)金換他200元用來打牌。”
李某的辯護人為被告人作一次販賣毒品未遂的辯護:“第一,趙某的證言不符合常理,其證實在2019年2月25日、26日、28日和3月2日,從李某手中四次購買毒品,六天不可能吸四次毒,趙某的證言不符合客觀規(guī)律,應(yīng)當予以排除;第二,本案當中直接證據(jù)只有趙某的證言,孤證不能定案;第三,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通話詳單和微信轉(zhuǎn)賬記錄不能證明本案的犯罪事實;第四,李某只有2019年3月2日這一次販賣毒品的事實,且尚未完成交易就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系犯罪未遂,應(yīng)當從輕處罰,建議對李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內(nèi)判處刑罰。”
公訴人結(jié)合全案證據(jù),反駁了辯護律師的觀點:“一、趙某向公安機關(guān)詳細闡述了其在2019年2月25日、26日、28日、3月2日,一共四次在李某手中購買毒品的細節(jié),如地點、時間,尤其是毒品交易的時間和微信轉(zhuǎn)賬的時間非常接近,即趙某先通過微信向李某支付毒資,然后趙某在約定時間到達毒品交易地點,趙某的證言系直接證據(jù),證明力很強;二、李某的辯解前后矛盾,不符合邏輯,李某稱其和趙某認識時間不長,交往也并不密切,且以前從未在一起吸食過毒品,為何偏偏在被抓當天請趙某吸毒,明顯不具有說服力也不符合客觀實際;三、李某本人供述公安機關(guān)扣押到的黑色皮衣是其本人的,加裝有擋泥板和防風(fēng)袖套的摩托車也是其本人的,2019年2月26日銀河大酒店附近的監(jiān)控截圖顯示,騎摩托車的男子正是身穿黑色皮衣,所騎摩托車也加裝有擋泥板和防風(fēng)袖套,監(jiān)控截圖的時間正是當天14時許,而趙某所證實的毒品交易時間正是當日的14時許,直接證據(jù)和間接證據(jù)之間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認定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
經(jīng)合議庭合議,法院采納公訴意見,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公訴人簡介
陳龍,男,1989年7月生,2013年8月進入湖南省邵東縣檢察院工作,現(xiàn)是該院公訴科員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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