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起嚴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入選全國典型案例
文章來源:紅網 作者: 時間:2020-05-20 11:38:26紅網時刻5月19日訊(記者 鄭濤 通訊員 劉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七起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其中由湖南高院指導編輯報送的《原告周某訴被告張某、第三人張某某健康權糾紛案》入選。
第三人張某某未經行政機關許可、備案,在自住房內開辦課外輔導班。被告張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招收了原告周某等六名兒童,在張某某的培訓場地開辦中國舞培訓班。2018年6月,周某練習下腰動作時,張某要求周某應加大下腰動作幅度,但未指導其適度動作,并且未予扶托保護,導致周某摔倒。周某回家當晚,發(fā)現有下肢肌力改變等癥狀,經多家醫(yī)院住院治療,后其傷情鑒定為三級傷殘。周某遂向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張某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未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不具備兒童舞蹈教學的資格和能力,在培訓教學中,未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特點合理安排練習和休息,在原告周某已連續(xù)多次下腰練習后指示周某加大動作幅度,且未予扶托保護,導致周某受到嚴重身體傷害。張某對周某受傷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第三人張某某未經主管機構批準、備案開辦校外培訓機構,對張某是否具備舞蹈教學的能力和資質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對周某受傷應承擔次要責任。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周某各項損失948168.26元;第三人張某某賠償原告周某各項損失222542元。
最高法院發(fā)布詞指出,近年來,校外教育培訓市場繁榮,但由于監(jiān)管機制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訓機構受到損害的事件屢見不鮮。培訓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因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也警示廣大家長,在選擇校外培訓機構時,應認真審查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備案登記情況,對培訓機構的安全保障機制、培訓人員的從業(yè)資質要盡可能有所了解,確保孩子在合法、規(guī)范、安全的培訓機構接受教育。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jiān)管,對未經許可擅自開辦的培訓機構要及時取締,對未履行從業(yè)人員資質審查、培訓場所安全保障等義務的培訓機構要依法懲處。
近年來,湖南法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積極發(fā)揮審判職能依法審理涉未成年權益案件。同時,湖南法院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開展課題研究、“送法進校園”活動等方式,呼吁全社會共同營造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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