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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星區(qū)人民法院集中公開宣判3起涉毒案件 7名被告人獲刑

 文章來源:紅網 作者:嚴彩霞、羅都 時間:2021-04-23 16: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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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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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xiàn)場。

  4月20日上午,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對3起涉毒案件進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被判處八個月至七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被告人凡某某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區(qū)法院判決被告人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廖某某販賣毒品罪、黃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被告人廖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數(shù)量不滿10克,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黃某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區(qū)法院判決被告人廖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黃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彭某、劉某某、顏某某販賣毒品罪一案:被告人李某、彭某、劉某某、顏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其中李某販賣數(shù)量10克以上不滿50克,彭某、顏某某、劉某某販賣數(shù)量不滿10克,且彭某多次販賣構成情節(jié)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區(qū)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彭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顏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通過集中宣判,充分發(fā)揮了法院懲處、打擊毒品犯罪的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有力震懾了毒品犯罪分子,下一步,婁星區(qū)法院將持續(xù)開展禁毒斗爭綜合治理,加大以案釋法、普法宣傳等宣傳教育力度,扛牢禁毒責任擔當,維護一方平安,奮力奪取新時代禁毒人民戰(zhàn)爭新勝利。

  本次集中公開宣判活動還邀請了2名人大代表、3名政協(xié)委員前來全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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