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一男子酒后高空丟下菜刀木桌,砸傷6歲男孩頭部,被刑拘
文章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於廣強 時間:2021-05-19 15:26:33近日,衡陽男子魏某國酒后與人爭吵,將家中菜刀、燃氣灶、行李箱以及折疊木桌等物從高樓扔下,木桌砸傷樓下一6歲男孩頭部。目前該男子涉嫌高空拋物罪被刑拘。
據(jù)石鼓公安消息,5月9日15時許,衡陽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兒子鄧某在門店附近玩耍時,被從樓上扔下來的木桌砸傷頭部。
接到該報警后,值班民警曹磊與社區(qū)隊的民警鄭永恒立即帶領(lǐng)輔警趕赴現(xiàn)場。此時,救護車正好趕到,鄭永恒立即抱起頭部流血的鄧某與其母親一起將其送上救護車,曹磊迅速向所長肖遠平匯報了該案件,所長肖遠平指示即刻開展調(diào)查。
經(jīng)查,5月9日11時許,魏某來到其前同事家吃飯,期間兩人喝了一點白酒,一直聊天至下午15時。后兩人發(fā)生口角,魏某一時激憤,將同事家中的菜刀、燃氣灶、行李箱以及折疊木桌等物從窗戶中扔下,造成正在樓下小區(qū)通道玩耍的6歲男孩鄧某頭部受傷。
目前,魏某國因涉嫌高空拋物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警方提醒: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1條第2款明確:“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進一步明確此罪罪名為“高空拋物罪”。“據(jù)此,自今年3月1日起,高空拋物情節(jié)嚴重的,將依據(jù)‘高空拋物罪’追究刑事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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