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皆“甩手”,孩子誰守護?法院判決:不準離
文章來源:湖南長安網(wǎng) 作者:唐菊華 何穎 時間:2026-01-04 09:42:21湖南長安網(wǎng)訊(通訊員 唐菊華 何穎)近日,武岡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因夫妻雙方未妥善解決殘疾兒童撫養(yǎng)問題,法院對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朱某與歐某系夫妻關系,2008年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先后生育長女、次女。兩小孩因發(fā)育遲緩,被醫(yī)院確診為智力低下。雙方因家庭瑣事及孩子日常照料問題矛盾不斷,感情逐漸淡薄。2023年,朱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2025年,朱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歐某解除婚姻關系。
收案后,承辦法官深知矛盾核心不是婚姻關系解除,而是兩名殘疾兒童撫養(yǎng)難題。為確保孩子健康成長,一方面,聯(lián)合村委、婦聯(lián)等部門工作人員上門,了解孩子的現(xiàn)狀;另一方面,向朱某、歐某闡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撫養(yǎng)、教育義務不可推卸,應正視孩子的成長需求。朱某與歐某均表示自身條件有限,拒絕直接撫養(yǎng)孩子。
法官經(jīng)審理認為,父母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推諉撫養(yǎng)責任的行為既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也不符合公序良俗。若強行判決離婚,將導致子女撫養(yǎng)權懸空,嚴重損害其身心健康與成長發(fā)展。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做好涉殘疾兒童案件審判工作,不僅關系殘疾兒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更關系著社會穩(wěn)定和文明進步?!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婚姻關系可依法解除,但離婚自由并非絕對權利。無論婚姻走向如何,都應先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事宜,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更是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道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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