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湘陰縣人民法院:前岳母起訴前女婿討債?法院判了
文章來源:湖南長安網(wǎng) 作者:湯宇 時間:2023-10-07 09:47:43湖南長安網(wǎng)9月26日訊(通訊員 湯宇)借款糾紛案件中出借人的起訴對象一般都是借條上載明的借款人,但也有例外,尤其是借貸雙方存在親屬關系的時候。近日湘陰縣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因購車需要通過妻子向岳母借款40000元,事后妻子單方向岳母出具借條一張,雙方離婚后,前岳母討要借款不成將前女婿起訴至法院,前岳母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原告王某是被告張某的前岳母,其起訴稱張某在與女兒陳某婚姻存續(xù)期間因購車需要讓女兒陳某向其借款40000元,因雙方系母女故當時未出具借條,后張某與陳某夫妻感情不好,其遂要求女兒陳某向其出具借條一張。其在女兒陳某與張某離婚前后多次向張某催要未果,遂起訴至法院。
被告張某辯稱,原告王某是通過微信轉賬給了其女兒陳某,他不清楚是借款還是贈與,且陳某未將款項交給他,他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王某提交了其與女兒陳某以及女兒陳某與被告張某的微信轉賬記錄,能夠證明原告王某經(jīng)由女兒陳某向被告張某交付了借款。且被告張某在與陳某的聊天記錄中也認可了因買車借原告王某40000元的事實,上述借款發(fā)生在張某與陳某婚姻存續(xù)期間,應認定為雙方夫妻共同債務。原告王某可向張某和女兒陳某其中一方或雙方主張權利,原告王某庭審中明確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追加女兒陳某為共同被告,此系其自由處分權利,被告張某在履行償還義務后可向陳某主張權利。被告張某認為借條不是由其出具,其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主張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0000元。
法官說法
當前,很多家庭親屬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往往礙于情面而未讓借款人出具借條等債權憑證。而一旦出現(xiàn)借款人拒絕還款甚至否認借款的情況下,出借人在主張權利時往往面臨困難,既難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也難證明借款確已交付。本案借款發(fā)生時借貸雙方并未出具借條,借條是出借人的女兒在與被告關系不好的情況下補寫的。但單憑一張在此情形下出具的借條難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本案特殊之處在于原告還提交了其與女兒以及女兒和被告之間的微信轉賬記錄,證明借款確實交付給了被告,而原告提供的女兒和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也顯示被告認可借款事實,故能夠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在日常金錢交易過程中,建議債權人審慎為之,讓夫妻共債共簽,避免日后糾紛陷入舉證困境,維護交易穩(wěn)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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