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打賞主播后悔了,錢能要回來嗎?00后狀告一直播平臺
文章來源: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 時間:2025-06-11 17:15:46東北00后女孩小成
最近對一個網絡主播“上了頭”
一個月就花費數千元打賞主播
不過
當“熱情”褪去
她后悔了……
小成認為是主播的言語誘導致使她“沖動消費”
于是一紙訴狀
將主播所屬平臺方告上了法庭
這筆錢能要回來嗎?
基本案情
小成在湖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直播平臺注冊了賬號,2025年2月,小成與該平臺一個網絡主播相識。小成表示,為支持該主播的事業(yè)發(fā)展,期間多次購買禮物進行高額打賞,消費支出折合人民幣共計8888元。
之后不久小成認為自己是受到了主播的言語誘導而產生錯誤認識,致使花費大量金錢,于是訴至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該科技有限公司返還購買禮物打賞服務而支付的費用8888元。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辯稱,作為平臺運營方,在向小成提供觀看直播服務時,并未提供任何虛假、誘導消費的宣傳及服務。平臺內設置有敏感詞語攔截以及其他社交軟件詞語屏蔽等功能,并在直播軟件首頁設置有提醒標語,不提倡用戶與主播進行私下聯系,完全履行了平臺運營方應盡的職責。同時,該公司調取后臺數據后發(fā)現,小成給該主播打賞充值的金額為4435.5元,并非小成所主張的8888元。
法官說法
小成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小成在平臺充值后向主播進行打賞,小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主播以語言誘導小成,致使小成受欺詐作出非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導致相應的打賞行為應被認定無效。故小成要求某公司退還打賞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小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大多數情況下,成年人的打賞行為會被法律認定為有效的贈與行為。這意味著,除非存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違法情形,否則難以追回打賞款項。
法官提醒你,量力而行,避免因沖動消費導致財務壓力。同時,警惕誘導性打賞,注重保留證據,如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為維權提供充分的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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