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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刻有說法 | “圖省事”拿磚墊門,鄰居摔成十級傷殘

 文章來源:紅網 作者:肖依諾 賀藝蕾 時間:2025-06-14 14:17:26 

紅網時刻新聞6月14日訊(記者 肖依諾 通訊員 賀藝蕾)為方便家人出行,長沙一市民用磚塊抵住入戶門,未料該磚隨后絆倒前來開門的鄰居,導致后者嚴重受傷、住院一個月。法院認定,這是一起由居民擅自“改造”公共區(qū)域引發(fā)的人身損害案件,物業(yè)公司和受害人也因不同程度過錯被依法分擔責任。

彭某與丁某同住某小區(qū)同一棟樓。事發(fā)當日,彭某將閑置在大廳角落的磚塊移至入戶門前,以便保持門常開,隨后離開。隨著門緩慢關閉,磚塊被拖至門下。丁某回家開門時被磚絆倒,經醫(yī)院診斷為左三踝粉碎性骨折并踝關節(jié)半脫位,構成十級傷殘,住院治療一個月。

丁某認為彭某行為構成侵權,同時指控物業(yè)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二者訴至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入戶門系居民通行通道,彭某擅自放置障礙物且放任其存在,導致他人受傷,存在主要過錯。物業(yè)公司作為小區(qū)管理者,未能及時排查并清理安全隱患,亦有一定責任。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地面情況、自身安全也應承擔注意義務。

據此,法院綜合各方過錯,判定彭某承擔70%責任,物業(yè)公司承擔10%責任,丁某自行承擔20%。

法官提醒,公共區(qū)域的安全維護,不僅需要物業(yè)盡責管理,也要求每位居民自覺遵守秩序,在公共區(qū)域內實施行為時,應當充分預見其行為可能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潛在威脅,不得以行為“事小”或“無主觀故意”為由主張免責。與此同時,在使用公共空間時,也應保持基本的觀察和謹慎,避免疏忽帶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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