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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次性了斷”協議簽了、錢付了,還能反悔要賠償

 文章來源:蘆淞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 時間:2025-06-23 09:34:35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約定好了賠償義務并履行完畢后,明確表明了此次交通事故不再主張任何賠償,但事后一方反悔起訴至法院對此,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2024年11月27日19時,原告蔡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株洲市蘆淞區(qū)蘆淞路由南往北行駛至石宋路橋上橋路段時,原告蔡某的小型轎車追尾湘BQ7XXX的小型客車,恰遇被告彭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同向行駛在后方,被告彭某在沒有觀察清楚路面情況下變道后碰撞上了原告的小型轎車尾部,造成上述車輛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蘆淞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彭某負原告蔡某的小型轎車與受傷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于2024年12月20日達成賠償協議后,賠償款已同步由某保險公司支付給了原告。

事后,原告認為,被告還應賠償車輛停運損失費,遂釀成本案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達成的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案中,原、被告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該協議是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所達成協議,雙方均應當遵守,在協議中,雙方明確約定了包括誤工費等損失賠償且也明確表明了此次交通事故不再主張任何賠償,現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已由第三方保險公司賠償到位,原告再次主張車輛停運損失,不符合雙方的約定,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故原告訴請的車輛停運損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被告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自愿簽字,在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無故反悔或拒絕履行。簽訂調解協議后反悔再起訴,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但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簽訂調解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等情況下,其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或者宣布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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