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樓下鄰居搭建陽光房,故意制造噪音擾民 ,法院:“調解+普法”促和諧
文章來源:雁峰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 時間:2025-08-14 10:37:00美妙的聲音能陶冶情操,使人身心愉悅;嘈雜的聲音則可能造成噪聲污染,使人精神遭受困擾。近日,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法院便調解了一起因噪聲引發(fā)的鄰里糾紛。
基本案情
李某與劉某系上下樓鄰居,李某居住在二樓,劉某居住在三樓。李某家外面有一個二十多平方米的露天陽臺,購房時開發(fā)商明確給其使用。因樓上常掉落垃圾、樹葉、外墻瓷磚等物品,嚴重影響生活,李某見小區(qū)其他樓棟同戶型住戶搭建了陽光房,便未征得樓上劉某同意,自行搭建陽光房。陽光房建成后,劉某發(fā)現陽光房不僅存在反光現象,且雨天雨點敲擊頂棚噪聲極大,嚴重影響了自己的生活。劉某多次與李某溝通,但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
自2024年5月起,李某家中頻繁出現恐怖、刺耳的聲音,有時凌晨一兩點鐘響起,有時白天也會出現。這些噪聲給李某及家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壓力。通過多方查找,李某發(fā)現聲音是從劉某家中傳出來的,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精神撫慰金3萬元。
法院調解
承辦法官抓住矛盾根源,在庭前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指出李某擅自搭建陽光房且已影響樓上生活,應向劉某道歉,并進行整改,確保不能影響劉某的生活;另一方面告誡劉某以制造噪聲“維權”屬于報復行為,必須立即停止,并出具書面承諾。在解決雙方的根本問題后,李某當庭撤訴。
法官說法
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噪聲問題看似事小,實則影響重大,嚴重時可能造成受害人精神錯亂,引發(fā)精神問題,必須予以重視。李某因二樓平臺防止高空拋物的合理需求搭建陽光房,但未征得相鄰權利人同意,客觀上給劉某的生活造成了不利影響,應當承擔相應的整改責任;而劉某發(fā)現問題后,以制造噪音的方式進行“維權”,嚴重影響了李某的生活,已逾越法律邊界,必須堅決制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xù)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痹谶M行維權時,應當注意行為邊界,保持理性和冷靜,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切忌以錯糾錯。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營造一個安靜、和諧的生活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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