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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上班途中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文章來源:汨羅市人民法院 作者: 時間:2025-08-05 11:06:14 

上班途中無證駕駛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這種情況能否被認定為工傷?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因無證駕駛引發(fā)的工傷認定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用人單位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訴訟請求,明確此類情形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2022年9月起,汪某進入湖南某公司承建的項目,從事泥工工作。2023年10月13日6時30分,汪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某路段與李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汪某左側(cè)顴弓骨折。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因進出道路未讓行負主要責任,汪某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且遇險措施不力負次要責任。

2024年7月17日,汪某向某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經(jīng)調(diào)查,人社局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汪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公司不服該認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汪某與湖南某公司存在勞動用工關系,事故發(fā)生于其上班途中,且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負次要責任,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

針對原告公司提出的 “汪某無證駕駛不應認定為工傷” 的抗辯,法院進一步釋明,2010年修訂并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原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修訂為“故意犯罪的”,縮小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本案事故發(fā)生于2023年10月,應適用修訂后的條例。而汪某的無證駕駛行為雖違反交通法規(guī),但屬于一般行政違法行為,并非故意犯罪,且無證據(jù)證明其對事故發(fā)生存在直接故意,不符合“不得認定為工傷” 的情形。同時,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已明確,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關鍵在于職工在事故中的責任分配——只要職工并非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其余情形均可能被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汪某僅負次要責任,其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可由相關部門另行處理,在本案中并不影響工傷認定。

最終,法院認為人社局據(jù)此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判決駁回湖南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xiàn)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隨著機動車出行日益普遍,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糾紛時有發(fā)生。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杜絕無證駕駛、闖紅燈等違法行為,既是對自身安全負責,也可減少糾紛隱患。用人單位在職工發(fā)生事故后,應積極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調(diào)查核實工作,依法履行用工主體責任。

本案中,工傷認定的核心在于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等法定要件,輕微違法行為并非工傷認定的絕對排除因素。各方應尊重法律規(guī)定,共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動形成規(guī)范有序的勞動用工環(huán)境,彰顯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與社會公平正義。

主要法律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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