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城說法》? | “算不算”工傷?
文章來源:紅網(wǎng) 作者:衡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 時間:2025-08-05 17:33:50【正文】
王某是湖南某物業(yè)公司的一名員工。2021年9月26日,王某中午下班外出就餐,下午搭乘電動車返崗上班時,在船山大道與華新大道路口,與一輛重型半掛車輛相撞,發(fā)生了意外事故。
【同期聲】王某 湖南某物業(yè)公司員工
我是胸外傷,撞斷了幾根肋骨?!兜缆方煌ㄊ鹿守熑螘芬舱J定了是半掛車司機的全責,但是公司卻不肯給我定工傷。
【正文】
王某將情況反饋給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社局對此展開了一番調查。
【同期聲】劉佳 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副科長
公司沒有提供工作餐,員工外出就餐屬于正常生理需要。王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字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員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我們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履行了告知、送達義務,但是該物業(yè)公司并不認可。
【正文】
王某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受傷?除了工作目的外,關鍵還在于“合理路線”以及“合理時間”。該物業(yè)公司并不認可王某屬于“上下班途中”受傷,并一紙訴狀,將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庭審現(xiàn)場】
湖南某物業(yè)公司代表:事故發(fā)生在下午2點34分,已經(jīng)超過2點半的上班時間,他屬于工作時間不在崗。
王某辯護律師:王某雖然遲到了但是目的明確,屬于上班返崗的合理時間。
湖南某物業(yè)公司代表:員工不是從住所返回崗位,不算作正常的上班路線。
王某辯護律師:“上下班途中”包括外出就餐路線的往返途中……
【同期聲】陳明燦衡陽鐵路運輸法院執(zhí)行局局長
我院審理認為,受害人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在去上班的合理路線上,雖然王某因遲到違反勞動紀律,但這是屬于單位內部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的范疇,與能否認定工傷,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并不影響人社部門對王某“上下班途中”性質的認定。
字幕:根據(jù)國務院法制辦【2004】373號《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精神。
【正文】
衡陽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駁回該物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了人社部門對王某的認定工傷決定。該物業(yè)公司后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直播室訪談】
主持人:大家好,這里是由中共衡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主辦,市司法局、市廣播電視臺承辦的大型普法欄目《雁城說法》。今天我們演播室請到的嘉賓是衡陽市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湖南業(yè)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易茂松,易會長您好!
易茂松:主持人好,觀眾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王某在返崗途中遭遇車禍,公司一開始是拒絕認定為工傷,最后經(jīng)過法院判決認定了工傷的一個情況,這個案例給了我們什么樣的啟示?
易茂松:這個案例非常典型。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如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要注意三個點:第一,是工作的時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第二,非本人主要責任;第三,是上下班的這個路線是要合理的路線。
主持人:王某遲到了,而且是外出用餐之后再返回單位,不是直接從家里進行一個返崗,是否屬于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程范圍呢?
易茂松:勞動者遲到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它不影響事故的認定。那么對于工傷認定的關鍵點,在于事故的性質。只要是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都認定為工傷。因為公司沒有提供員工餐,員工外出就餐返崗這樣的路線屬于正常合理的上班路線,那么只要是路線基本上一致,時間上合理能夠銜接,那么我們都應當認定為工傷。還有一點,現(xiàn)在很多家長上下班途中順路接送小孩上學,只要路線基本一致,時間上合理銜接,這種情況下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而且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主持人:工傷話題與大家生活息息相關。今天我們《雁城說法》普法團隊特意到了一家企業(yè),我們來聽聽工友們關注的工傷問題主要有哪些?
【企業(yè)現(xiàn)場訪談】
主持人:各位工友還有什么問題,可以積極向我們的專家提問。
工友: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找人代班,在代班的過程中如果受傷了,這種情況屬于工傷嗎?
劉佳:這個問題非常典型。(字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友之間的“代班”或“幫工”行為,雖然屬于個人行為,但主觀上是為了單位利益協(xié)助同事,且本質上是出于用人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維護的是用人單位利益,因此幫工的員工如果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友:在上班時,我在下樓取快遞的過程中摔傷,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算不算工傷?
劉佳:認定工傷,除了看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還要看個人行為是否與工作相關。如果這批物品是單位采購,用于工作需要,則屬于工傷;如果這批物品屬于個人私人物品,如化妝品、服裝等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取快遞過程中受到的傷害就不屬于工傷。
工友:假如我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摔傷,這種情況屬于工傷嗎?
劉佳:這位工友提供的案件中,當事人系自身不小心摔傷,并不屬于交通事故,因此不得認定為工傷。同樣的道理,上下班途中被狗咬傷、墜物砸傷、突發(fā)疾病等都不得認作工傷。
(字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員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直播室訪談】
主持人:歡迎回到演播室。節(jié)目中提到的王某上下班遭遇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但是我們也聽到有工友反映說,如果上下班自己摔倒,為什么不算工傷?這兩者有什么區(qū)別?
易茂松:這兩者的區(qū)別關鍵在于“事故性質”:如果說王某遭遇的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那么他屬于工傷。如果說是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也不是“第三方責任”造成的這樣的一個損害,顯然就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疇。
那么當初這樣立法的初衷是防止這種第三方不可預見地造成的損害。如果說因為本人的這樣的一個原因造成的這個傷害,如果做擴大解釋,比如說員工在自己上班途中玩手機,造成的騎車的摔倒,那這樣子也要求工傷予以賠償?shù)脑?,可能會導致工傷保險基金的濫用,對于整個社會和其他員工福利是不公平的。
主持人:工傷認定并非“一刀切”,而是需要結合實際的具體情形。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少勞動者在遭遇工傷后,常常因為對政策不了解而錯失維權的機會。那么具體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又有哪些是不能夠被認定為工傷的呢?
易茂松:工傷認定的核心實際上是三個層面,就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只要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即便是第一天工作發(fā)生了工傷,也應當要認定。具體來說工傷認定包括以下幾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就是認定為工傷的七類情形,這里面包括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發(fā)生的傷害、因公外出受傷、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傷害、患職業(yè)病等;
第二種類型就是視同認定為工傷的,比如說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fā)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維護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革命傷殘軍人到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等。這樣的情況,都視作認定為工傷。
第三種情形就是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即便說我們的這個情形都符合剛剛我們說的這幾個方面,如果說是因為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等,都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主持人:看來,工傷認定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它涉及到職工、用人單位和法律法規(guī)等多個層面。
易茂松:對,工傷認定其實是比較復雜的。我要特別提醒廣大的職工和用人單位,工傷認定它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我們的勞動法律是有明確的時間限制的,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yè)病診斷之后30日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逾期未申請或拒絕申請的話,那么勞動者也應當在1年內主動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演播室】
愿大家遠離“工傷”,安全“無憂”!今天的《雁城說法》就到這里,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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