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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規(guī)操作致設備損壞、同事受傷,賠償責任該如何認定?

 文章來源:長沙市望城區(qū)法院 作者: 時間:2025-09-18 10:05:13 

在日常工作中,因員工違規(guī)操作造成設備損壞及他人受傷,用人單位能否向員工索賠?近日,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基本案情

楊某是某公司的一名紙護角操作工。2023年7月,楊某在操作液壓升降平臺搬運貨物時,未嚴格遵照操作規(guī)程,在平臺尚未下降到位、貨物未完成移出的情況下,便離崗下班。次日清晨,楊某發(fā)現設備出現故障后,未按流程報修,自行反復操作設備近半小時。之后,他又與同事趙某一同進入已故障的升降平臺內搬運貨物,期間平臺突然發(fā)生墜落事故,導致兩人不同程度受傷,平臺也因嚴重損壞而報廢。

事故發(fā)生后,楊某和趙某均被認定為工傷。其中,楊某傷情構成三級工傷,趙某構成七級工傷。楊某就工傷賠償問題已另案起訴該公司,公司則與趙某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

在事故的后續(xù)處理過程中,公司認為楊某嚴重違反了《生產設備管理制度》《液壓升降平臺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規(guī)定。依據雙方此前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協議》,公司要求楊某承擔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賠償費用20萬元。楊某則辯稱,此次事故屬于工傷范疇,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并聲稱公司并未有效送達相關規(guī)章制度,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申請勞動仲裁未獲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查明,該公司相關規(guī)章制度已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且曾多次組織楊某參加安全培訓和升降平臺操作培訓,楊某均在培訓簽到表上簽字確認。此外,楊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安全生產責任協議》中,均明確約定“員工需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違規(guī)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及勞動合同的約定。楊某與某公司所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楊某應自覺遵守公司依法制訂的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服從公司管理。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楊某未按規(guī)程操作且在設備故障后擅自處理,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guī)程,應對公司損失負責。

但公司主張的損失計算方式不合理,并且現場未張貼操作規(guī)程,存在管理疏忽。因此,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不能完全歸咎于楊某。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楊某的傷殘情況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法院最終酌定判定楊某賠償公司4萬元,駁回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后,楊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工傷認定與損失追償屬于不同的法律范疇:前者旨在保障勞動者的醫(yī)療救治和基本權益,后者則是為了規(guī)范勞動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過錯責任,二者并不相互矛盾。

對于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導致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享有向勞動者追償的權利。但在確定具體賠償金額時,應綜合考慮用人單位正常經營風險、勞動者過錯程度、風險分擔的公平性以及用人單位有無監(jiān)管上的過失等因素,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確定。

本案的判決明確了在違規(guī)操作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責任分擔,傳遞出了“權責對等”的法治理念。唯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盡其責、依法行事,方能構建規(guī)范有序、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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