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致?lián)p害 耐心調解促和諧
文章來源:湖南長安網 作者:安素平 蔣征南 時間:2025-08-29 09:32:34湖南長安網訊(通訊員 安素平 蔣征南)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夠得到實現(xiàn),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近日,永州市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成功化解一起因申請財產保全引發(fā)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方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5.65萬元,這起復雜的保全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2021年11月25日,某建筑勞務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向江華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凍結建設公司銀行賬戶資金1000萬元。建筑勞務公司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并提供保單保函,法院依法裁定凍結了建設公司在建設銀行的賬戶資金。2023年2月,建設公司通過某擔保公司出具解除財產保全擔保函,法院解除了賬戶凍結。然而,后續(xù)訴訟中,建筑勞務公司的訴訟請求先后經江華法院一審、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均被駁回。建設公司認為,建筑勞務公司的錯誤保全行為導致其被迫通過融資借款維持運營,支付了高額民工工資、工程款、材料款及律師費、擔保費等,直接經濟損失近200萬元,遂將建筑勞務公司及為其提供保全保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案件受理后,被告建筑勞務公司先后提出管轄權異議、中止訴訟申請,導致程序一度復雜化。庭審中,雙方爭議焦點集中于“保全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及“損失如何界定”等問題。原告堅持認為前案敗訴證明保全錯誤,被告則主張保全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以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作為唯一判斷標準。面對雙方對立情緒,承辦法官意識到“一判了之”可能激化矛盾,決定以調解為突破口。法官逐一梳理證據,分析損失合理性,并多次與雙方溝通。調解初期,保險公司僅愿賠償10萬元,被告建筑勞務公司態(tài)度強硬,調解一度陷入僵局。但法官并未放棄,通過近30輪電話溝通及視頻調解,逐步縮小分歧,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從10萬元增至40萬元,最終雙方達成45.65萬元的一次性賠償協(xié)議,并就訴訟費用承擔達成一致。
近年來,隨著訴訟財產保全案件數量不斷增長,因財產保全引發(fā)的損害責任糾紛呈上升趨勢。訴訟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中的“雙刃劍”,合理使用可保障權益實現(xiàn),濫用則可能引發(fā)賠償責任。當事人應增強法律意識,合理運用保全制度,共同維護司法程序公正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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