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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質“游擊隊”施工時摔傷,是勞務還是承攬關系?法院判了!

 文章來源:桂陽縣人民法院 作者: 時間:2025-09-09 15:57:08 

村民拆除農村老屋重建新房,工人在過程中不幸摔下受傷,責任如何劃分?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初,張某計劃在老家重建一棟二層帶 “炮樓” 的房屋,建筑面積超300㎡。張某與李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李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單價220元/㎡,建筑材料由張某提供,吊機、架板等工具由李某一方租賃。

隨后,李某召集5人施工。張某先后共支付工程款9萬元,尚欠9000元未結。

2024年5月的一天下午,李某收工時在木架上滑倒,從高處摔落導致右腎挫裂傷、多根肋骨骨折,經鑒定為七級傷殘。

事故發(fā)生后,張某墊付了5000元醫(yī)療費,但雙方就后續(xù)賠償事宜協(xié)商無果,李某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律關系與責任劃分。

張某與李某的口頭協(xié)議符合“承攬合同”特征:李某一方以自身工具、技術和勞力完成房屋建設,按建筑面積結算報酬,獨立決定施工時間和流程,交付成果后獲取報酬,故雙方構成承攬合同關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建房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第二條相關規(guī)定,村民自建限額以上住房(二層及二層以上,或投資30萬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層、改擴建房屋必須嚴格執(zhí)行法定建設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建設手續(xù)。案涉房屋為二層加“炮樓”且面積超300㎡,施工方應具備相應資質。

李某作為長期從事建筑的農村工匠,在高空作業(yè)時缺乏安全意識和防護設備,因自身疏忽摔落,是事故主因,存在重大過失,需承擔主要責任。張某作為定作人,明知房屋需資質承建,卻選任無資質的李某施工,且未審查其安全條件、未提示風險,存在選任和監(jiān)督過失,需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全案判決:李某自行承擔90%責任,張某承擔10%責任賠償4.26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勞務與承攬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需在一定期限內接受雇主指揮,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勞務,雇主則按約定支付報酬;承攬關系則是承攬人憑借自身設備、技術和勞力,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據(jù)此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一方獨立完成工作且按成果計酬,因此被認定為承攬關系。

法官提醒,農村自建房需嚴格遵守《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村民建房應當選擇建筑技能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或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并簽訂書面施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約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責任。為從源頭降低風險,建議建房前務必簽訂書面協(xié)議,清晰界定各方權利義務;房主切勿為“圖省事”“省成本”而選擇無資質的施工隊伍,需對施工方的資質和技能嚴格把關;施工方也應主動強化安全意識,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規(guī)范施工流程。只有各方切實履行自身責任,才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建房過程安全有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并在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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