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水果店遭遇“小過重罰” 法院不準予強制執(zhí)行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最高人民法院、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 時間:2025-02-07 10:47:57【案情】某水果店經營者為了招徠顧客,通過網絡搜索相關水果的功效與作用,并將搜索出來的內容制作成宣傳海報張貼在店內。后來,某行政執(zhí)法機關接到投訴,稱水果店存在虛假宣傳行為。該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店內進行投訴線索核實時,發(fā)現(xiàn)店內張貼的海報并當場責令整改,水果店很快就拆除了海報。后來,行政執(zhí)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水果店罰款5萬元。如到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處罰決定書生效后,水果店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罰款,于是,該行政執(zhí)法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罰款及滯納金共10萬元。
經核實,處罰決定書中提及的投訴人并未在水果店購買水果,也無證據證實有他人因該水果店的宣傳誤導而購買水果,遭受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且應當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應與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相當。水果店主觀上并無虛假宣傳的故意,且僅在其門店內張貼并未通過相關媒體大肆宣傳,影響范圍較小。同時及時整改,消除影響,并無證據證明造成了相關社會危害后果。某行政執(zhí)法機關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過罰相當?shù)脑瓌t。法院遂作出裁定,不準予強制執(zhí)行該行政處罰決定。
【說法】法官表示,公正、公開原則和過罰相當原則是行政處罰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本案中被處罰人符合不予處罰的規(guī)定,而行政執(zhí)法機關僅根據宣傳海報內容就對水果店處以5萬元罰款,屬于“小過重罰”。
法官表示,行政執(zhí)法機關要審慎行使裁量權,不應簡單套用處罰標準,生硬執(zhí)法,還要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主觀過錯、客觀危害、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確保過罰相當,做到執(zhí)法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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