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渡沒有“賺頭”只有“判頭”! 湖南一被告人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獲刑罰 陶琛,王森森,陳支健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 時間:2025-04-21 15:00:27近日,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在緬甸勐拉某公司上班,公司要求其從國內(nèi)拉人去公司,李某遂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炫富照片吸引他人。許某、王某看到發(fā)布的內(nèi)容后,主動聯(lián)系了李某。李某告知二人在緬甸網(wǎng)絡公司上班可實現(xiàn)月薪過萬,公司包吃包住,還可報銷來回路費。2020年10月13日晚,許某、王某乘坐飛機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后來到達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二人根據(jù)李某提供的電話號碼聯(lián)系“蛇頭”后,采取乘車、步行翻山等繞關避卡的方式偷越至緬甸,到達李某所在的公司。2021年10月,李某經(jīng)勸返回到國內(nèi)。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李某于2023年6月22日被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024年9月19日,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李某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會以承諾提供高薪工作、良好的發(fā)展機會等方式誘惑、吸引年輕人前往某些國家,但實際上卻是將他人騙入陷阱,從事非法活動,如電信網(wǎng)絡詐騙、賭博等。從事這些非法活動不僅會觸犯法律,也會嚴重威脅自身生命財產(chǎn)安全,給自己和家人帶來巨大災難。法官在此提醒,要提升防騙意識,自覺抵制違法犯罪行為,切勿輕信“高薪工作”宣傳,謹防境外詐騙。境外不是淘金天堂,組織他人偷渡更是沒有“賺頭”,只有“判頭”,最終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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