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刻有說法丨“統(tǒng)桶發(fā)”遭遇山寨門店,法院判了
文章來源:紅網(wǎng) 作者:肖依諾 鄒晴 時間:2025-04-25 15:20:16紅網(wǎng)時刻新聞4月25日訊(記者 肖依諾 通訊員 鄒晴)鹵粉因其獨特風味深受食客喜愛,其中,“統(tǒng)桶發(fā)鹵粉王”在鹵粉愛好者中頗具口碑。但品牌打響,也容易被“蹭名氣”。
近日,寧鄉(xiāng)法院審理宣判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去年,寧鄉(xiāng)某小吃店在未經(jīng)許可的情況下,在自家門店招牌、裝潢、宣傳物料及線上推廣中大量使用“統(tǒng)桶發(fā)”商標標識,讓消費者誤以為這是“統(tǒng)桶發(fā)”正規(guī)加盟店,后被“統(tǒng)桶發(fā)”商標所有人湖南某餐飲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查認定,某小吃店與某餐飲公司注冊的多個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相同或者相似。某小吃店在店招上、店內冰柜宣傳物料上、線上宣傳圖片中使用的商標標識及地圖中使用的定位名稱與某餐飲公司的多個注冊商標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方面一致或基本一致,構成商標相同或商標近似。
同時,某小吃店在互聯(lián)網(wǎng)地圖中設置的定位名稱,并上傳與某餐飲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作為店鋪門頭照片,其目的是讓相關公眾可以通過搜索知曉店鋪的存在并指向其服務,對相關公眾而言均能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均屬于商標性使用。
法院認為,某小吃店在同種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侵害了某餐飲公司享有的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為此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品牌價值、某小吃店的經(jīng)營規(guī)模、經(jīng)營時間、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jié)及維權支出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認定某小吃店承擔的賠償金額為27000元。目前,該案已生效。
商標侵權的核心標準是未經(jīng)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導致消費者混淆。在本案中,某小吃店使用的一些標識與某餐飲公司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有些標識雖只改動一字,但字形、讀音高度相似,仍構成侵權。
法官提醒,廣大經(jīng)營者要合法使用商標,在商業(yè)活動中應主動避讓他人注冊商標,避免“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如加盟需取得授權,自行設計標識應避免與他人商標“形、音、義”近似。若收到侵權通知,需全面停止使用侵權標識,不可“表面應付”。同時注意自身權利保護及時申請商標注冊,留存使用證據(jù),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應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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