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國家網信辦公開征求意見
文章來源:“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 作者: 時間:2025-09-16 20:16:28關于公開征求《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和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求,為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國家網信辦會同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場監(jiān)管、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起草了《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和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網絡平臺對未成年人的普遍性保護義務,并在第20條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和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提出了特殊義務要求?!掇k法》落實《條例》要求,細化了具體認定標準、認定流程和相關工作要求,壓緊壓實網絡平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主體責任,更好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fā)送至:[email protected]。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綜合治理局,郵編:10004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和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認定辦法”。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10月15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5年9月16日
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和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認定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和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定工作堅持依法依規(guī)、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綜合平衡相關網絡平臺和相關方合法權益,發(fā)揮各方力量強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
第三條 認定工作由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參與,并指導設立認定咨詢委員會承擔具體工作。
第四條 認定工作應避免影響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認定機構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 認定工作原則上應當公開進行。認定工作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六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
(一)該網絡平臺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注冊用戶在1000萬以上或者月活躍用戶在100萬以上。
(二)該網絡平臺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對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冊用戶數量在1000萬以上或者月活躍未成年人用戶在100萬以上。
第七條 認定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該網絡平臺下載量、注冊用戶數量、月活躍用戶數量規(guī)模較大,或網絡產品的銷售額、交易量等較大;
(二)該網絡平臺未成年人登錄頻次、使用時長、喜愛程度、消費金額等指標較高;
(三)該網絡平臺涵蓋大量涉及或面向未成年人的信息內容;
(四)該網絡平臺在3年內存在較多涉未成年人突出情況,違法違規(guī)問題較為突出,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五)該網絡平臺在相關垂直領域排名靠前;
(六)其他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因素。
第三章 程序啟動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認定流程,研究啟動認定工作。
認定工作原則上每3年開展一次,也可在網絡平臺出現用戶數量激增、對未成年人影響顯著提升、社會廣泛關注等情形時視情啟動。
第九條 認定咨詢委員會根據認定標準與實際情況,提出納入認定工作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建議名單,經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后,通知相關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開展自評估工作。
第十條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認定標準,全面準確評估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并在收到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提交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交的自評估報告及材料完整性、真實性負責,不得具有誤導性,并根據要求提供必要解釋說明等補充材料。
第四章 論證與決定
第十二條 認定工作應當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意見建議。
認定名單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30日。
第十三條 認定咨詢委員會根據意見征求情況,擬定認定名單建議稿。
第十四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認定標準,綜合研究確定最終認定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對認定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在15個工作日內,向認定咨詢委員會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詳細說明異議理由。
第五章 認定調整
第十六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認定結論的實施效果進行跟蹤監(jiān)測。
已認定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認為自身已持續(xù)6個月不符合認定標準的,可以提交變更認定結論申請以及證明材料。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前述規(guī)定的有關程序,做出啟動認定或者駁回決定。
第十七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根據認定工作開展情況,按程序適時優(yōu)化調整認定標準,并提前進行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涵蓋各類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以及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新產品提供者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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