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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樓上漏水樓下“愁” 法官調解“解民憂”

 文章來源:紅網 作者:曹霞 陳洪三 時間:2025-01-21 15:47:28 

紅網時刻婁底1月20日訊(通訊員 曹霞 陳洪三)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和睦的鄰里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劑良藥。近日,冷水江法院禾青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因房屋漏水引發(fā)的鄰里糾紛,既解“事結”又化“心結”,避免了“一案變多案”,讓矛盾糾紛止于當前。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與被告易某系同一單元上下樓居民,2024年5月,易某房屋漏水,導致樓下潘某房屋的衛(wèi)生間、廚房房頂滲水,墻壁發(fā)霉發(fā)黑,房間產生異味。雙方就房屋漏水問題通過居委會、中間人等多次協(xié)商,均不歡而散,潘某遂訴至本院。

據調查,該樓房共五層,系獨棟房屋。雙方矛盾由來已久,此前,潘某、易某與三樓的鄰居曾共同簽訂《關于新建樓房有關問題的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對于房屋共有部分由三方共同維修。易某居住在頂樓,后房屋屋頂漏水,當易某要求潘某就屋頂進行共同維修時,易某予以拒絕,雙方由此產生矛盾。

【法庭調解】

承辦法官通過查閱案卷,考慮到雙方是多年的鄰里關系,且潘某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損失以及漏水的原因均需要通過鑒定才能確定,而鑒定費用在1萬元至3萬元不等,會進一步增加雙方的訴訟成本,調解是雙方最好的選擇。

承辦法官分別向雙方剖析案情、釋法明理、分析利弊。告知易某,房屋漏水導致樓下房屋受損,其作為侵權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至于易某維修屋頂所花費的費用以及因屋頂漏水造成的損失,應另行主張權利。同時告知潘某,屋頂漏水雖與本案無關,但雙方有簽訂協(xié)議,約定共有部分共同維修,維修屋頂亦是潘某的責任,若雙方因此再次產生訴訟,將會進一步增加雙方的訴訟成本,于雙方矛盾化解并無益處。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潘某表示后續(xù)對于樓房共有部分的維修會積極參與,易某也表示房頂維修時一定及時與各方協(xié)商,雙方握手言和。

本案不僅做到了案結事了,使原被告雙方鄰里關系有所緩和,并就樓房共有部分的維修再次達成合意,有效避免了矛盾糾紛進一步激化和擴大。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狈课萋┧呛艹R姷囊环N侵權現(xiàn)象,但房屋漏水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損失難以確定,只能通過司法鑒定予以評估,實踐中,鑒定費用一般較高,有時甚至遠超訴訟標的額。如遇到房屋漏水,被侵權方應及時通知侵權方,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侵權方應及時采取措施,積極進行維修。同時,雙方應積極主動進行友好協(xié)商,避免因鑒定費用進一步增加訴訟成本,導致矛盾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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